学术讲座—刑事庭审质证基本方法
发布者: 科研处 更新日期: 2024-12-04 访问次数: 10
讲座题目刑事庭审质证基本方法
主办单位法学院·知识产权学院
联合主办单位
讲座人邱祖芳讲座人
职称
企业高管主持人梁开斌
讲座类型社会科学讲座对象全校师生时间2024-12-08 10:00
地点模拟法庭




邱祖芳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局董事 广东金桥百信(厦门)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职务及荣誉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全国反走私综合治理调查研究研究中心秦皇岛分中心研究员 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 厦门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厦门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厦门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 福建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厦门海关特约监督员 专业背景 198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,2003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班结业。从事审判工作近二十年,历任庭长、副院长,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。在《人民司法》《法学》《现代法学》《经济与法》《刑事司法论丛》《福建审判》《福建律师》《人民禁毒》《中国律师》等发表专业论文多篇;并主编出版《金融从业犯罪风险与防范》《网络技术服务型犯罪参与的司法认定》,聚焦实务,研究深入。 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,专注刑事辩护的学习和研究。主要办理职务犯罪、走私犯罪、经济犯罪、毒品犯罪等案件。带领团队担任福建省公安厅、厦门海关、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、漳州市公安局、龙文区人民政府、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、福建省古典工艺家具协会等单位法律顾问。
讲座
主要内容
一、质证的方式:1、举证2、对质3、交叉询问4、辨认5、发表意见 二、质证的内容:1、关联性(值得注意的问题:①非法讯问取得有罪供述②证人在法庭之外所作的与法庭上不一致的供述)2、证据能力(关联性是判断证据能力的基础和前提)3、证明力(证明力的判断属于证据采信的问题,是对法官心证影响最大的因素)4、充分性(论证方法:①正面论证②反面论证③补充论证)5、合法性(从①主体②形式③取证手段④法庭调查程序进行判断)6、真实性(真实性——是否具有证明力的基础) 三、质证的结论:1、不得/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3、不得/不能采信4、应当予以/依法/一并排除 ①证明力较弱的证据,如传来证据,可提出“鉴于该传来证据证明力较低,建议法庭不予以采信”;②关联性问题,可提出“与控方指控的事实不具有关联性,不应予以采信”;③“不能互相印证,无法指向共同的事实,建议不予以采信”;④“出示的证据与已经确认的事实存在矛盾不能排除,建议不予以采信”;⑤“该份证据违反常识,不应予以采信”。